事關南繁 這個辦法4月1日起施行 兼顧用地穩定性和供地農民利益
南繁作為推進我國種業科技創新的重要平臺,對豐產豐收意義重大,關乎糧食安全和國家發展。如何有效保障南繁科研育制種用地需求,促進南繁科研育種事業持續健康發展?隨著《國家南繁科研育種保護區土地經營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的施行,南繁科研育種用地得到保障的同時,也確保土地承包方的利益。2月22日,海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該辦法,該辦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該辦法是海南省農業農村廳經過兩年實地調研,綜合考慮供地農民、南繁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各方面意見和訴求,組織起草的。辦法規定,承包方可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將土地經營權流轉給南繁單位。并倡導打造“農戶(農場職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地”“農戶(農場職工)+土地流轉服務公司(組織)+基地”模式。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方式、期限、價款和具體條件,由承包方和南繁單位商定,流轉期限不得超過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期滿后,南繁單位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續約權利。承包方采取將土地經營權入股南繁單位的,南繁單位可探索對入股的土地經營權設置優先股的股權模式,讓承包方在讓渡經營決策權的同時享有優先分紅權利,降低流轉風險。南繁單位解散或者合作終止時,入股的土地經營權應退回承包方。承包方或南繁單位可委托發包方、從事土地經營權流轉的中介組織或他人辦理土地經營權流轉事項,承包方自愿委托的,應出具書面委托書,并載明權限、期限等及簽字或蓋章。同時,鼓勵市縣和國家南繁科研育種保護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人設立的土地流轉服務公司(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土地經營權集中連片流轉和高標準農田改造提升。經承包方、流轉當事人協商同意,市轄區、鄉鎮人民政府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取承包地互換或者經營權置換方式調整土地。承包方或者南繁單位在土地經營權流轉過程需發包方提供協助的,發包方應提供協助,不得截留、扣繳承包方的流轉收益。辦法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應尊重農民意愿,堅持因地制宜、公開透明、集約節約、合理使用原則。辦法規定對國家南繁科研育種核心區內提供南繁科研育種用地的承包方,按有關規定給予補貼。南繁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加大對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承包方培訓,為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承包方優先推薦優質用工崗位。鼓勵和支持南繁單位探索利益聯結機制,為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承包方提供工作崗位和工作機會,實現聯農帶農富農。有土地經營權流轉需求的南繁單位向本省省級南繁管理機構提出用地需求,各省區市等南繁管理機構核實后,統一報給海南省南繁管理局。海南省南繁管理局進行統籌,以確保南繁單位的用地需求與其科研育種規模相適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發包土地的土地經營權通過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的,應事先征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村民代表)同意,并簽署同意流轉土地經營權書面證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發包的土地經營權應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入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公開流轉交易。南繁單位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后,不得撂荒土地,確保流轉的土地每年至少有一季用于南繁科研育制種。非南繁育制種期限,鼓勵南繁單位自行或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開展水稻、大豆、玉米等糧食作物或綠肥輪作,提升耕地地力和土地生產效率。對于百姓關心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后土地性質問題,辦法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性質,不得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國家南繁科研育種保護區的土地用途,鼓勵和支持國家南繁科研育種保護區內的耕地優先用于南繁科研育制種。如果南繁單位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等,承包方可解除流轉合同。南繁聯絡員做好土地經營權流轉相關信息統計工作,發現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等行為的,應及時報告市轄區、鄉鎮人民政府。“辦法既注重南繁用地的穩定性,又注重保護供地農民利益和可操作性。”海南省南繁管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國家南繁科研育種保護區內的耕地劃入永久基本農田范圍保護,實行耕地用途管制,落實耕地種植用途管控,制止耕地“非農化”、防止“非糧化”,從而保護南繁用地的穩定性。同時,針對南繁單位反映的“插花地”問題,允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用承包地互換或經營權置換等方式調整土地,可確保南繁用地集中連片使用,有助于打造集中連片的高水平南繁基地。對于在南繁季節未用于南繁科研育制種的,建立退出機制。此外,非南繁科研育制種期間,鼓勵開展糧食作物或綠肥輪作,保障南繁單位用地的同時,也避免南繁單位浪費土地資源。聲明:轉載或者引用本公眾號新聞,請注明來源及原作者。 來源 | 新海南客戶端 海南農墾報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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